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子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
申请执行人:于永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
被执行人:付竹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子超、于永芬与被执行人付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子超、于永芬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于子超、于永芬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54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2月7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付竹文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付竹文名下位于苘山镇正气路-20-9号304室的不动产,但该房产于2020年9月2日被威海经区法院以(2020)鲁1092财保44号裁定书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因此,本院现对该房产不能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付竹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