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
法定代表人:任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再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高再杨、王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报告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怀远镇富丽村,上述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再杨所有的号牌为川A7××××的红旗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186,326.45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4,263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