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姜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馨与被告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馨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谭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 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