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武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姜振发,男,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告:崔丽红,女,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
审理经过 原告唐武成与被告姜振发、崔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唐武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武成撤回起诉。
原告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亚东
人民陪审员 孟晓梅
人民陪审员 郭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修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