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徽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机电大市场第A1栋20单元1层A1-20室。

法定代表人:陈猛,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郑威与被告蚌埠市徽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从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徽浙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运输费514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蚌埠市淮上区徽商物流园内开办蚌埠市徽浙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货物配送、仓储服务等业务。原告购买一辆皖C×××××号货车,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间为徽浙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共计运费760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运费2460元,还欠原告运费5140元,被告开据徽浙物流付款单3张。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徽浙物流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威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间为徽浙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合计7600元,运输费扣除已付费用外,仍欠运输费5140元至今未付。郑威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徽浙物流付款单3张、录音1份,证明尚欠运输费51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威为徽浙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双方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经结算后徽浙物流公司尚欠郑威运输费5140元,徽浙物流公司应当给付。郑威主张徽浙物流公司给付运输费,提交该公司的制式单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徽浙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蚌埠市徽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威运输费5140元。

(以上款项转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淮上支行,户名郑威,账号62×××7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蚌埠市徽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