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发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李发清银行存款1517.22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