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24号02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MA4M7P3C8Y。
法定代表人:莫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思雨,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盛涤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被申请人:蒋冬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涤尊、蒋冬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日发出(2021)湘0302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盛涤尊、蒋冬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答辩情况
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盛涤尊、蒋冬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的理由是两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全额支付了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盛涤尊、蒋冬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302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