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保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常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圈与被告常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圈、被告常向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保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66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处砌墙。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6676元未付,被告于2019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一张。此后至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无奈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常向东辩称,我雇佣原告给案外人王富贵家砌墙不错,但原告垒的墙斜了5公分,导致王富贵扣了我的承包款。我不是不给原告钱,我是希望原告和我一起去找王富贵说说,少扣我些钱,但原告不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砌墙,完工后被告未付清原告工资。后被告于2019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6676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所垒墙体倾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砌墙,现尚欠原告工资6676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认可所垒墙体存在倾斜问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从原告应得工资中扣款500元,即酌定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6176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常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保圈工资款6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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