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勋,男,****年**月**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刘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勋与被执行人刘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守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勋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但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53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刘守伟位于范县新区,本院已委托淘宝网拍卖并已成交。因案外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豫09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外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系涉案房产的公示权利人,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物权,判决不得执行范县新区商铺。本院已裁定撤销范县新区商铺的拍卖。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4537元,剩余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守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