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沙港西路28号白马湖小区1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么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郑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郭么妹、郑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郑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对郑浩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