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周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周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玉香 审判员 梁培栋 审判员 赵 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芙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