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曾用名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川08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杨**缴纳罚金10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17.0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