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珍元,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李召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元诉被告李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