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史义山,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范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军与被执行人范天亮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调查,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鄂A×××××起亚牌小型汽车及划拨的818.33元存款外,范天亮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天亮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曾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的本金尚有100331.67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