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红,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琳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辽0204财保15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担保人李永平、高松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由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已转移登记,该房屋已不在被申请人王晶名下,无法查封。2021年6月23日,李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转化为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晶的存款598566元,冻结期限一年,并继续提供担保人李永平、高松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晶的存款59856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永平、高松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