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雄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罗黄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雄甫与被告罗黄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雄甫、被告罗黄平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雄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请求原告帮其位于修水县财富广场6栋1602室进行室内装潢。装修完成后,被告欠装修工程款33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10000元,并承诺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后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罗黄平辩称,尚欠原告装修款23000元属实,因原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待原告将问题解决之后再行付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包修水县财富广场小区6栋1602室室内装潢工程,含室内泥工、电工、木工、油漆等,工程款按进度结算。至木工完工开始,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8年7月开始居住。经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装修款33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结清。2019年1月20日,被告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称原告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既未就质量问题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提起反诉,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雄甫因承包修水县财富广场小区6栋1602室室内装潢工程,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且2019年1月10日,被告就尚欠工程款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金额及时向原告支付该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罗黄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雄甫支付工程款23000元。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罗黄平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