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戈楼村。

经营者:高银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冬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与被告左冬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于2021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树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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