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火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朗信通(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光华社区华龙新村61号501。 法定代表人:董航,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曾火柱与被告朗信通(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信通商贸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火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信通商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火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朗信通商贸公司退还购物款583元;2.朗信通商贸公司赔偿三倍货款1749元;3.本案诉讼费由朗信通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曾火柱于2020年5月16日在拼多多店铺(朗信通商贸公司)购买了商品网页标题为“iphone6二手苹果6s二手6plus5.5寸移动联通电信4G全网学生必备用机”,手机一台,实际付款583元。订单编号:200516-379394130611621。曾火柱收到手机后,发现屏幕边缘裂开,想着就几百块钱只要是原装正品就行,但是使用后发现手机发热严重,电量到百分之三四十就自动黑屏关机。后经查,手机外壳上的IMEI号为*,但是手机系统显示IMEI号为*,两者不一致,在第三方平台查询到涉案手机颜色应为深空灰,而实际收到的手机颜色为金色,以此证明商家售卖的并非原装正品,属于典型的诱导欺诈消费者。此行为不但违反《广告法》,而且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曾火柱找朗信通商贸公司理论,朗信通商贸公司并不认账,于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立案调查对朗信通商贸公司的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朗信通商贸公司依然拒绝调解,拒不赔礼道歉。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朗信通商贸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曾火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订单截图、朗信通商贸公司证照信息、账单详情、商品快照、物流记录和快递单号、商品实物照片、果粉查询截图、深圳市龙岗监管局的投诉短信回复、关于投诉朗信通商贸公司的办理回复、行政处罚详情截图等。

本院查明

根据曾火柱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6日,曾火柱在拼多多平台朗信通商贸公司所开设的“朗信通商贸”网店购买“iphone6二手苹果6s二手6plus5.5寸移动联通电信4G全网学生必备用机”的手机一台,实际付款583元,规格为“苹果6P无指纹”,该手机序列号为****,订单编号:200516-379394130611621。该商品页面承诺“原装二手Iphone,正品保证,放心购买”,并广而告之“本店拒绝组装机、扳机、内置卡贴机、扩容机等问题。一直坚持做原装正品,全原装屏幕,支持验证。本店出售的手机都是原装正品二手,质量保证,支持15天免费试用”。 另查明,曾火柱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投诉朗信通商贸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该局认定朗信通商贸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0日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苹果6P无指纹”使用“原装正品”的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给予罚款69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朗信通商贸公司宣传涉案产品为“原装正品”,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朗信通商贸公司销售涉案手机使用“原装正品”的宣传用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故曾火柱主张退货退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曾火柱主张的三倍赔偿,朗信通商贸公司宣传涉案产品为“原装正品”,该宣传行为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作出行政处罚,曾火柱受其广告界面的宣传陷入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朗信通商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于朗信通商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曾火柱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曾火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案涉“iphone6二手苹果6s二手6plus5.5寸移动联通电信4G手机”一台(序列号为C39NW6AQG5QV),朗信通(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货物后立即退还曾火柱货款583元; 二、朗信通(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曾火柱三倍货款1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朗信通(深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慧敏 书记员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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