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省道S303线白条河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梁秀平,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素红,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焦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志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志民与被告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豫0527民初2435号),本院已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反诉条件,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527民初2435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