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仁和新街口。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广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C栋。
法定代表人:郭昊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审被告: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审被告:昆明霄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白龙小区135幢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侯凯。
原审被告: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审被告:王桂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广学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凯、王春梅、昆明霄凯科技有限公司、向东、王桂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广学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广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