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骆燕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汉佐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罗群娥,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诉被告武汉佐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佐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佐焰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并依法扣除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原告诉称
原告广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焰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佐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佐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广润公司依法获得王全创作并发表的《一个人走上坡路的十条建议,看完豁然开朗》作品(以下称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权之前对侵权行为的维权权利。被告佐焰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心灵鸡汤经典名言”(ID:vs6439)在未获授权、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转载该作品,故原告广润公司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佐焰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并认为,王全于2019年12月16日以笔名哈叔在微信公众号“哈叔的职场微课堂”(ID:haerg7)上发表《一个人走上坡路的十条建议,看完豁然开朗》的作品,2020年7月31日,王全出具《作者版权声明》,载明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归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仅享有署名权。2020年7月31日,盐城市若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广润公司,并授权原告广润公司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故原告广润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020年11月3日,原告广润公司利用电子数据存证云技术,对被告佐焰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心灵鸡汤经典名言”(ID:vs6439)于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标题为《一个人走上坡路的八条建议》文章进行了取证。经对比,被告佐焰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仅对标题、内容作了部分删除、修改,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佐焰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文章内容,侵犯了原告广润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广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佐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定被告佐焰公司赔偿原告广润公司经济损失800元。原告广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属于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佐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心灵鸡汤经典名言”(ID:vs6439)上发布的标题为《一个人走上坡路的八条建议》一文;
二、被告武汉佐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合理开支1500元,共计23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武汉佐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