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嘉亿城市广场62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宋汝增。
审理经过
王晓与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因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工商管理局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手续。
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59号楼4层0406号、0407号房屋。经调查,59号楼4层全部抵债给第三人。
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62号楼13层1303号、1304号房屋。经调查,62号楼正在建设,还没有交付验收,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晓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