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俊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乡宁县,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方德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俊红与被告方德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俊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德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俊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德位立即支付加工费265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德位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刘俊红提供的欠条,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至8月,原告刘俊红曾为被告方德位加工羊毛衫。2020年7月22日,被告方德位向原告刘俊红出具欠条一份,书面确认欠原告刘俊红加工费26522元并承诺2020年11月底前付清。被告方德位未按承诺支付加工费,原告刘俊红曾向其催讨,但其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方德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俊红加工费26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方德位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