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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嘉兴毅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1235号(10幢一层东半层、9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M6T8-L。

法定代表人:陆伟。

委托代理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江苑西侧、汤家漾北侧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KMB7-Q。

法定代表人:王其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毅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毅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402执119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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