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梅,该商贸中心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有德,男,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与被告陈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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