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梅,该商贸中心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有德,男,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与被告陈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