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全玉,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委托代理人:吴冬霞,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龙金伍,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全玉与被执行人龙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类别包括: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民政、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金伍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4日到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金伍名下拥有房产。于2021年5月14日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龙金伍所有的别克牌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金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金伍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尚有1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