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地址: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常青路6-8-32。
法定代表人:边继胜,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23-24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2875.00元,由原告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二道镇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