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晓兰,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生,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廷彬,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鄢华勤,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兰与被告高廷彬、鄢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晓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燕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