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家电市场89号。
负责人:冯耀东,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明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铁道东风花园5号楼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长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宝龙电商产业园005幢。
法定代表人:高胜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宏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会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瑶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河南明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河南长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王海龙、王丽霞、王宏利、温会营、徐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何瑶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按规定程序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和开庭传票,剥夺了何瑶的答辩、质证和辩论权利。2、本案贷款因长润公司偿还明辉公司货款产生,故本息应由长润公司偿还,原审法院判定明辉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由何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错误。故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向何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采用的是邮寄方式,由温会营签收;向何瑶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是基于向其住所地邮寄送达上诉状副本而回执备注迁移新址不明,并非仅因电话错误,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审理方式并非均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判决亦表明二审未开庭审理,何瑶关于二审开庭传票送达不合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何瑶所称明辉公司应否偿还贷款本息、何瑶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一是明辉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何瑶亦未提交明辉公司授权其代理明辉公司申请再审的手续。二是何瑶所提供的张世博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因长润公司偿还明辉公司货款产生。故何瑶认为本案借款本息产生于长润公司偿还明辉公司货款,应由长润公司偿还,不应由明辉公司偿还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何瑶在本案《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对本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审判定何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对何瑶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何瑶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