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峰,男,1975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盛华,男,1975年08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吴峰申请执行与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新4226民初268号民调解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盛华向申请执行人吴峰支付6062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
2.2021年4月19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1、证券无信息;2、银行存款累计金额120元;3、网络资金累计金额633.76元。
3.2021年4月2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1、保险无信息;2、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3、不动产无信息;4、无车辆信息;5、其余信息不变。
4.2021年6月26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未出现财产信息变动情况。
5.我院在办理(2020)新4226执218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华名下有位于博湖县住宅房产一套,我院已予以查封。
6.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华名下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房产启动网络拍卖程序。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向双方通过电子送达发送了议价通知书及议价笔录,双方议价后确定该房产起拍保留价为250000元。
7.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24日本院在公拍网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8.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华名下房产启动变卖程序,无人参与竞买。
9.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10.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60625.00元未能执行。
11、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盛华名下除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吴峰在终本约谈笔录中明确表示不愿以该房产抵偿被执行人盛华所欠的债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债务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吴峰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