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得旺,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柴雄,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顺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鞠景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负责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尹得旺与被告柴雄、镇江新区丁卯顺珑装饰材料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尹得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尹得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