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执行人:代尔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徐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沈光林、代尔玉申请执行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致使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324执32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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