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执行人:代尔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徐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沈光林、代尔玉申请执行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致使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324执32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