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小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陈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小敬与被告陈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小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鹏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小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7日被告急需用钱,就向原告借钱,原告就于当天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转账给了被告6000元整,说三天后就把钱归还给原告,两个月后,被告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原告2000元,还下欠原告4000元未还,随后原告就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一直至今也没有归还给原告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亚鹏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在工地学徒认识。2020年7月17日被告陈亚鹏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称自己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原告,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6000元后,被告说三天以后就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宝偿还2000元,下余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陈亚鹏向原告卢小敬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诉状中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小敬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亚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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