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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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文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
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晓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
被执行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第3栋19层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464825-9。
法定代表人:龚辉,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文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文达借款2320000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78400元,支付为实现债权所花其他费用担保4997.85元,律师费9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文达逾期利息、违约金464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6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晓为名下房产。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并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为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国际村小区B4号塔楼2016室、1502室房产两套,本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林文达以房产评估价共计1164763元接受房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为、宁夏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