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翟胜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瑞天祥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7号6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慧,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易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慧,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翟胜来与被告瑞天祥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李易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因是:2020年8月,原告与两被告约定,将涉案货物运送至莫斯科,运输方式为“一带一路”铁路运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双方并不具有铁路运输资格,并非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仅系双方选择的运输货物方式为铁路运输,故本案并非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另查明,2021年6月3日,翟胜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0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认为该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因被起诉人住所地地非金东区且无证据证明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金东区,故作出对翟胜来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翟胜来不服该民事裁定,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民终329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翟胜来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其主张委托瑞天祥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将案涉货物运送至莫斯科,其仅收到部分货物,有部分货物灭失,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应属涉外民事案件,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同时,案涉货物货运地点始发地分别是金华市和临海市,并非均在金东区。翟胜来以货物运输始发地在金华市金东区为由认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亦缺乏依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因案涉货物货运地点始发地分别是金华市和临海市,并非均在金东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原告认为根据涉外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的涉外案件交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考虑本案两被告住所地情况及本案货物实际运送人为被告瑞天祥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本案移送被告瑞天祥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人民币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萍

人民陪审员李瑞龙

人民陪审员徐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子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