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昭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谢从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昭丽与被告谢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罗昭丽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昭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昭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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