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金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卢洪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金川申请执行卢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洪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金川支付借款2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卢洪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洪连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