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书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方,系原告张书兰之子。
被告:袁庆利,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书兰诉被告袁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庆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逾期利息600元,合计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间,被告购买车辆保险向原告借现金5000元,2018年8月1日由被告出具借条,后偿还2000元,仍下欠3000元未付,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再三推脱,至今未给付,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提起本诉讼,敬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被告袁庆利向原告张书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书兰现金5000元整,2018年8月1日,袁庆利”。原告自认被告还款2000元。原告索要未果,于2021年4月30日诉至法院诉前调解,后未调解成功,形成本案诉讼。
经相关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原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5000元。扣除被告偿还的2000元,被告还需偿还3000元。被告未及时偿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损失,本院酌定支持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元为限。被告袁庆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由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庆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兰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张书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庆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