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肖霞。现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5)园刑二初字第0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刑终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霞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肖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肖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三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经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肖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三日(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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