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凯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武大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文才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宏森因与上诉人孝感市凯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一审判决对涉案商铺是否处于闲置状态以及闲置状态的起始时间、导致闲置的原因未予查清,进而无法确定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第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租金、保证金,应在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方可处理,一审法院应对此依法予以释明并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第三、应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依据涉案租赁合同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宏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上诉人孝感市凯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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