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传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传东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3908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