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铁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解在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解在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铁志与被执行人解在东、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马永生 审判员 毛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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