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 负责人:李军明。 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县X镇X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芳行政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芳在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38.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芳在中国建设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10.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江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