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关于杨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杨超应当缴纳罚金15000元。因义务人杨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5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杨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超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超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杨超的居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吴庄村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其母亲常年生病,父亲以务农为生,生活困难,无能力代其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杨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28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杨超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超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