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高慧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荣与被告高慧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志荣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志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志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爱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