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唐玉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李振才与唐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振才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玉贵作出保证书,保证每月偿还2500元,直至偿还完毕,2021年0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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