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唐玉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李振才与唐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振才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玉贵作出保证书,保证每月偿还2500元,直至偿还完毕,2021年0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