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北街道史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西侧01-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治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吕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卓公司)与被告吕继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被告吕继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昌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不需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2135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宁波博普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普奥公司)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博普奥公司为原告开发的旭辉洛阳时代天际项目提供服务。被告系被博普奥公司派驻到旭辉洛阳时代天际项目提供服务,但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实际存在,也并未向被告支付工资报酬,被告更不接受原告单位管理、约束、支配,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身份隶属关系,被告不是原告的劳动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及是否欠付,洛阳市西工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吕继鹏辩称与原告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工资应该是旭辉或昌卓公司发放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昌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治胜,股东为郑州旭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许昌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治胜,股东为郑州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郑州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治胜,股东郑州旭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7.1%;郑州旭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治胜。 昌卓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昌卓公司与旭辉公司系关联公司,昌卓公司开发建设了洛阳时代天际项目。现本公司因内部业务需要特委托许昌旭辉公司为时代天际项目寻找合适的渠道销售业务外包公司,并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 许昌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接受业务外包服务的单位)与博普奥公司(乙方、提供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合同到期前30日,若双方没有异议的,则本合同顺延相同的期限,以此类推。2.服务内容:甲方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将非工程、非劳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的专项业务,发包给乙方,乙方承接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成果,成果需经甲方验收合格。3.服务人员:乙方为完成业务外包服务项目,在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工作现场派驻,由乙方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的乙方员工。4.业务外包总费用:乙方完成业务外包项目服务,甲方按约定标准支付给乙方各种服务费用的总和。5.关联性:本合同所称甲方或乙方均包含各自本方的关联机构,对本方关联机构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责任均予以承担。关联机构是指与一方有关的、控制该方、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被控制的任何组织、实体或个人。控制是指拥有或间接拥有或掌握大部分股份、股票、投票权或者其他共同利益。6.甲方根据业务外包项目需要,向乙方无偿提供位于甲方或其关联机构工作区域内的完成业务外包项目运作所需的环境设施(包括工作场所、必要的工作设备、服务所需工具等),并遵守国家适用的环保、职业保健和安全法规。基于此并不表明甲方与乙方存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及工资,亦不直接向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7.乙方为服务甲方业务外包项目的员工依法建立劳务关系,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乙方对服务甲方业务外包项目的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法依约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乙方服务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被甲方和/或因为办公场地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经认定系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约定时间,按时向甲方收取业务外包总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昌卓公司提交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证明昌卓公司向博普奥公司支付外包服务费458947.28元。吕继鹏提交钉钉考勤记录截图若干,显示洛阳时代天际渠道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吕继鹏的考勤统计情况。 吕继鹏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1.确认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赵开朗与昌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昌卓公司向赵开朗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200元;3.昌卓公司支付赵开朗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劳动节的加班工资1110元。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赵开朗与昌卓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昌卓公司支付赵开朗二倍工资差额21351元;三、对于赵开朗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昌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昌卓公司称其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之前是与博普奥公司合作。吕继鹏称其于2020年5月1日入职,工作岗位是销售,每个月工资4800元,最后一个月带提成有1万多元,2020年8月30日离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昌卓公司提交的《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外包费支付发票、委托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昌卓公司与博普奥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外包的情形,吕继鹏与昌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昌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继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吕继鹏二倍工资差额2135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吕继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