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宝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丽,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湛北乡七里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义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025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