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陈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陈俊之妻),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焉耆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宽,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与被告焉耆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希望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纠纷,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5元,减半收取计4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恩宣商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文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