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8号。
负责人罗旭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时杰,系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启明,系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邹筱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邹筱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筱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邹筱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筱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78835.07元及利息、违约金。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